公證,以法律用語來說,為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賦予公證力,證明該項法律行為之作成或該項事實之存在。
認證,則是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認證之文書,證明其文書之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。
因此公證與認證雖有性質上之差異,但仍有其共通性之存在,故除公證法有特別規定外,認證準用公證之規定。原則上,公證書由公證人製作而成,認證文書則由請求提出,經公證人審閱內容,請求人當面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後,由公證人蓋認證章,完成認證程序。
註:所謂驗證,乃由領務人員就請求人請求證明或認證外國文書,以驗明、比對文書上之簽字、鈐印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予以查證。